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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2〕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永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2009〕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

 

    二、县内通信、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等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

 

    三、县内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水利、农业、民生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缴纳。

 

    四、县内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水利水电、农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只征收不转用的按每亩300元缴纳。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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