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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顺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永办发〔201438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永顺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2    
永顺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以及《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九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中央、省、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或牵头综合调研、检查、督查工作组以及副厅级以上领导来县,由县接待办统一接待。特殊接待活动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县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超过4人;其他县领导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超过2人。召开现场办公会按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公务接待用酒应以本地区自产酒为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格式附后)。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经费开支标准。中央、国家机关、省地市、省直单位、州直单位和兄弟县市来县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
县本级会议开支标准,一类会议(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其标准不超过(下同)每人每天住宿费22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80元(含资料费、打印费、会议场地租赁费、医疗保健费、保安费等,不含农民代表误工补助),合计为440元;二类会议(包括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县委全会、全县经济工作会、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县纪委全会,以及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等)每人每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360元;三类会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组织承办的专题工作会议等)每人每天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40元,合计为290元,其他会议参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工作人员。会议费经费预算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公务接待标准,县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按二类会议伙食标准执行(含灵溪镇、芙蓉镇),乡镇公务接待按三类会议伙食标准执行。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乡(镇)、村委会(社区)来县直部门汇报工作,由接待单位开具接待清单,按三类会议伙食标准可接待一次。
县本级差旅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就餐有条件的原则上在机关内部食堂,住宿按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编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原则上当年公务接待预算数不能大于上年部门决算数,当年决算数不能大于年初预算数,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集中支付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各单位、各部门按年度公开本单位、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因工作需要特邀的重要人士,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严格审批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县临时机构(指挥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公务活动接待清单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2014812日印发
附件
      公务活动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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