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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永治教费办发〔2014〕 1 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育
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行风根本好转,根据国家、省和州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及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相关部门研究,特制定《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永顺县教育局
 
 
 
永顺县物价局                       永顺县财政局
 
 
 
永顺县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顺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育
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
    1、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434号)、州治理办、州教育局、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减负办、州纠风办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州治教费办〔2014〕1号)精神。各校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坚决杜绝教辅材料发行过多过滥问题的发生。
2学生选用教辅材料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3、各中小学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必须在规定的选用书目范围内,严格遵循“一科一辅”的原则。即每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选用一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一套教辅材料包括:一个品种同步练习册、一个品种寒暑假作业、一个品种毕业年级考试辅导材料,一个品种历史地图册、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其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材料限毕业年级选用,高二、高三可分别选用学业水平考试辅导材料和高考辅导材料,音像教辅材料品种可作为一个独立品种选用。
4、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的无偿代购服务。若学生自愿购买“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学校和教师将不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和非法书刊经营企业或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严禁随教材搭售选定目录之外的其他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和教师要求或变相要求(变相要求指通过用指定教辅材料布置课堂、课外练习,组织考试、测试等方式要求学生购买)学生到指定的书刊经营企业或书商购买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学校和老师以各种名目向出版发行企业和书商直接或间接收取与教辅发行、使用挂钩的宣传费、审稿费、修订费、主(组)编费等。凡违规给予或者收受各种名目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将按治理商业贿赂要求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
5、各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使用非法、盗版教辅材料。各学校要对选用的教辅材料品种、零售价格等内容在校园内公示张贴,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的使用管理
6、学校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涉及农村学生的伙食费标准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要按收费标准确保伙食质量和安全。因节假日、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未在食堂就餐的,应按照学生实际就餐的天数结算或收取伙食费。学校不得擅自提高伙食费标准,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县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7、坚持学生自愿就餐原则。学生是否在校就餐,应以学生自愿、家长同意为原则,学校不得以安全、讲授新课、课后辅导、拒开校门、改变常规作息时间等方式,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学校不得按学生就餐人数计发班主任补助,不得将学生就餐人数列入班级工作考核内容。
8、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严禁做假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编制食堂财务报表。学生伙食费不得按学期收取,更不能挪为他用;食堂要单独安装水电表,单独核算水电费;大宗物资采购,如米、油等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正式发票。所有食堂物资采购,均需健全采买、验收、入库、保管等登记签字手续,并建立相关台账。严禁学校和教师侵占学生的利益,学校不得向学生食堂下达盈利创收任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食堂收取上交款。凡不属于学校食堂开支的项目,均不得在学校食堂列支。食堂要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9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教〔2013〕8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4〕77号)文件执行。
10、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1、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即伙食费和城市中小学生午休住宿费。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向非寄宿学生提供午休住宿服务项目,必须有专门床位,并有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12、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入学体检费。除上级文件发生变更外,各中小学校均必须按照现行文件执行,严禁擅立项目或超标准乱收费。
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统一代购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城区中小学和农村高中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坚持自愿原则,从严控制校服数量。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校服费用。具体招标办法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生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只能收取成本费用。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如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限每生进行一次。在校内组织的相关活动,学校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具体收费标准按湘价教〔2014〕77号文件执行。
13、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14、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5、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教育基金、学生平安保险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学校应无偿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学生饮用奶由学生自愿到学校商店购买。
16、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执行。
四、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
17、严格规范中小学补课行为。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停止普通高中学校组织三年级学生节假日成建制补课的通知》(湘教通〔2010〕46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全省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三年级学生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或变相补课,也不得为各种社会机构举办的复习班、辅导班等提供场地和条件;确因设置考试考点、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形停课而耽误的课时,学校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自办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学科培训班和学科培训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人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18、各中小学校不得将课堂内容课外补、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9、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禁公办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公办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公办教师不得到校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五、强化学校收费的纪律管理
20、坚持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校要根据《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1、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单独建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依法出具合法凭证。
22、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属单位违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属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对于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教师有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予以曝光,并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全局性乱收费的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列为减负惠农工作重点监控单位。
23、各部门要切实履责,加强协作,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各级治理办要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牵头单位的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使用和落实收支两条线情况的监督检查;减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要对学校和个人在教育收费方面出现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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