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顺站6月3日讯(通讯员汪璇 汪二贵)5月30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未经特许囤放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的杜某。因犯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杜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河南洛阳一公司购买60余吨危险化学品甲醇,存放在永顺县城租住的一所民房内,并作为燃料向当地各餐馆出售,获利3万余元。2014年8月7日,永顺县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对杜某购买并准备用于销售的8吨甲醇查获并依法予以没收,并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杜某上缴涉案款20000元。
甲醇,又称“木醇”或“木精”,是无色有酒精气味易挥发液体,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闪点易爆液体,易燃易爆,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未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便将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于居民小区进行销售,置自身和周边群众生面财产安全于不顾,其非法经营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对自己行为十分后悔,当庭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汪璇 汪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