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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遗产偿债案件

 
红网永顺站1020讯(通讯员  危心睿)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遗产清偿债务的案件。20132月,彭某某立据向汤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彭某某没有按时还款,但一直按月付息给汤某某。20153月,彭某某因病去世,利息也不再偿还。彭某某死后遗产有一栋房屋,其子女予以继承。为此,汤某某遂以彭某某的子女为被告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调解,原告自愿放弃了所欠利息,本金10万元由被告分2次还清。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只有继承了遗产的子女才有义务替父还债,而且还债数额不超过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则不承担该项义务。

作者:危心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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