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全县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指非农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地产开发单位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自住或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的商品房屋。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销售、购买“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房和“小产权房”。
三、严厉打击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县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不断加大对全县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违法行为的清查力度,并根据清查结果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对正准备建设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正在建设或销售的“小产权房”,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等有效措施,停止一切违法建设或销售行为,并严格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要求,坚决进行查处。
(三)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将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四、县城镇规划局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产权手续,县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小产权房”项目提供水、电等服务。
五、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小产权房”出现。对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举报各类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查非纠违办公室5236725。
永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