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25日讯(通讯员 宋娅 全顺)近日,由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被告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6日,鲁某某在永顺县石堤镇至灵溪镇的路上遇见江某某,为索要债务拦停了杜某某的车,并给张某某打电话叫其来帮忙收账,随后将杜某某带至永顺县灵溪镇某宾馆索要债务。次日,鲁某某同张某某驾车将杜某某带至永顺县首车镇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家中。鲁某某有事先行离开并吩咐二人务必看守住杜某某,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二人一定钱财。
之后,张某某二人辗转多地对杜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并对杜某某“暂缓还钱,先行离开”的请求置之不理,12月8日晚上,二人将杜某某带至永顺县首车镇吴家寨某酒店进行看守,公安民警到酒店查房,将张某某二人抓捕归案,成功将杜某某解救。12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三人因为不懂法,而采取了非法手段追讨债务,非法剥夺杜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最终构成了刑事犯罪。
作者:宋娅 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