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举报对象,是指在永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信息,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包含被举报车辆的车牌号码、涉嫌违法经营的具体地点、时间、行为事实及相关线索,并尽可能提供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明材料。举报人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查核实。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为非法营运行为的举报受理机构,举报电话为:0743-5236381。
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每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在案件办结后 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自接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案件由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以执法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人次举报,奖金由全体举报人共同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任何可能危及举报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个人信息。对外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可能推断出举报人身份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永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永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8月
来源:永顺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