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融媒3月29日讯(通讯员向环超)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李某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收监执行监督案。
2022年11月30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女儿未满1岁,仍需母亲哺乳抚养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2023年1月3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核查了李某户口簿、住院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材料,发现李某确系哺乳期妇女,但离哺乳期满只剩20余天。为了充分保障罪犯人权和妇女幼儿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应保护其特殊权益,不宜收监,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随后,永顺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付李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保靖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4日,李某哺乳期届满,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多次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联系对接,认为罪犯李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当依法对罪犯李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2023年2月22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送交湘西州女子看守所收押。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既传递了司法温度,保障了罪犯李某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治力度,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
来源:永顺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向环超
责编:彭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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