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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永政函〔2024〕21号)规定,现就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 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 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区:东起五里铺大桥沿龙吉高速连接线,经富坪十字路口(红路灯),至县职教中心转盘,沿溪州大道至金海湖(司城若 云学校南门),经县产业孵化中心、岔那工业园路口、县供电公司,沿永顺大道经高远天然气公司、芙蓉小学、县行政中心、榆那街、老司城路口,至五里铺大桥(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乡镇:各乡镇涉及古镇古村及大团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清明节、国庆节期间(清明节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在以下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腊月二十三、腊月二十四、腊月二十八、腊月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清明节、国庆节(十月一日):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凌晨2:30)。

除上述时间外,限放区域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禁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规定的C、 D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对违反《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永顺县公安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局永顺分局

永顺县应急管理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永顺县公安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局永顺分局 永顺县应急管理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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