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融媒4月14日讯(通讯员 彭友)4月9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图为巡回审判现场
2024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购买了灵溪镇麻料村一村民责任山上的杉树林,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购买的杉树进行砍伐,并将部分被砍伐的杉木卖给他人。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砍伐的林木为杉木,立木蓄积为73.72立方米。2024年9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问话。2025年2月,彭某某在原砍伐迹地上栽植树苗,完成复绿。
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永顺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彭友
责编:田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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