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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芙蓉镇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芙蓉镇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向芙蓉镇居民告知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芙蓉镇镇区:北起田湾羊肉馆,西至中心卫生院背后,南至车船码头、芙蓉镇大桥,东至芙蓉镇高速下线口、高铁站、产业园区。

销售管理。禁放区内已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续。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743-5853348)。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芙蓉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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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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