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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秩序和运营环境整治的通告

永政函〔201368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秩序和运营环境整治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秩序和运营环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微型车、农用车、小轿车、面的车等非客运车辆载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机动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超载、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车辆沿街乱停、乱靠、乱掉头、乱上下客、不按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厉打击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下线出租车等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城市客运行为。
四、全面规范出租车、公交车、班线客车等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宰客甩客、强行拼客、乱票乱价、乱停乱靠、乱班乱线、不进站经营、站外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客运站(点)、非法停车场(点)和县城城区内占道摆摊、占道修车、占道洗车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大、中型货运车辆7:00—23:00时段内在县城占道装卸货物等违规行为。
六、城市公共客运和班线客运经营权为特许经营权,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取得。对擅自营运和非法炒作、出租、转让客运车辆经营权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打击和取缔。
七、凡拒绝、干扰、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对主动接受处罚的,将依法从轻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应本着对自身安全负责和家庭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参与整治行动,不从事非法客运,不搭乘非法客运车辆。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客运行为(举报电话:县交通运输局5223265、县行政执法局5223929、县交警大队5229934、县物价局522385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3715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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