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4〕11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第2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53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州政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55个县直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县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2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4项,取消行政审批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项目33项。
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保留、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性文件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及永顺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29项)
2.保留的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4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项目目录(33项)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