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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顺县“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6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三公”经费审计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永顺县“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安排的与“三公”经费相关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是“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涉及“三公”经费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主要检查“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的总量、结构、分配标准、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等情况,“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是否明确细化及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等情况,揭示和反映预算安排上的不平衡和实际支出上的差异性、预算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其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效果性,分析“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执行,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执行,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行为;有无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务车辆购置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有无违反规定接受捐赠车辆或者配备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有无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有无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公务车辆购置是否在编制范围内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是否科学合理;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同时对单位车辆租用的事由、数量、标准、时限等情况进行审计。
3、公务接待是否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有无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有无超规格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陪餐,增加接待项目,安排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参观旅游景点,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问题;是否将“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科目核算;有无将“三公”经费支出转嫁到下属单位、有关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等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三公”经费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年度预算文件和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批准的相关文件,以及因公出访组团、人员数量和出访停留时间、费用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务用车配备审批文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车辆采购、运行费用情况等资料;
(五)公务接待的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陪同人员名单、人数、费用标准等资料;
(六)“三公”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及电子数据相关资料;
(七)“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采用常规审计监督与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特别是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和行业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中,将“三公”经费审计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三公”经费支出数额大的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单位纳入“三公”经费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工作,不得阻碍、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在“三公”经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三公”经费审计结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三公”经费审计监督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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