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永顺县县级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办发〔201444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县级机关会议活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永顺县县级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6    
永顺县县级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会议活动,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意见》(湘办〔201413号)《湘西自治州州级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州办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机关,指县委各部办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办的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县两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活动计划管理。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会议活动,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举办会议活动,禁止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禁止借召开会议大吃大喝和发放纪念品,禁止组织消费娱乐、旅游观光等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审批
 
第六条 县级机关会议活动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活动。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要求乡镇或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活动。
二类会议活动。县直各单位举办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活动。
三类会议活动。是县直单位所属内设机构举办的,要求乡镇、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活动。
四类活动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活动,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按程序和要求报批和备案:
一类会议活动。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活动。由各单位拟定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须提前报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直机关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须提前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类会议活动。由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活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活动计划。
二、三、四类会议活动,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活动计划编报制度,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应当包括会议活动名称、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等,按程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会议数量、规模和规格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部署。能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县召开。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套开的坚决合并套开。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招商引资节会等。严禁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轮流做庄的联谊性片会。未经批准的会议活动一律不准举办。严格执行无会月制度,确保全县性会议数量只减不增。
第九条 根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县两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参会人数、议程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活动按照批准文件,严格限定会议活动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活动不得超过1天,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活动代表总人数的15%以内;一般不邀请县领导出席,不请乡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活动不得超过1天,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活动代表总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活动不得超过半天,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0人。传达、布置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十条 应当由部门召开的会议或可由部门及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除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一级。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律不得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通知,一律不得自行通知除兼任对应乡镇部门负责同志外的乡镇党政领导参加。
需请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有关县领导批准;由县委常委兼任负责同志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会议,需请乡镇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部门办公室报兼任本部门负责同志的县委常委批准;需请乡镇书记、乡镇长参加会议的,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章 会议场所、经费和纪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酒店召开,召开地的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一律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原则上不安排食宿。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驻永顺城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永顺城区外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简化会场布置,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绿植;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 全县性会议经费管理。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批准,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凡部门主办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或经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所需经费按县财政局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财政审核的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开支。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活动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活动费预算规模。会议活动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活动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各类文艺晚会。
第十七条 会议活动代表集体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条 严肃会议纪律,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务求实效。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顶替,建立缺席、迟到、早退、顶替通报制度。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不得提前离会,确需提前离会的,须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须书面报告会议主办单位,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程序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                       2014926日印发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党建阵地
  • 永顺文化
  • 文明实践
  • 教育培训
  • 新闻审稿
  • 永顺概览
  • 永顺政务
  • 溪州旅游
  • 理论园地
  • 文学艺术
  • 溪州视听
  • 新闻中心
  • 书记县长报道集

阅读下一篇

返回永顺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