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4〕1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永顺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永顺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村(居)委会及社区应当协助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有关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住建、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物价、工商、税务、监察、公安、民政、信访、农经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在拟征土地范围内的下列手续:
(一)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土地转让手续;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三)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四)发放特种养殖证;
(五)办理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国家、省、湘西州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附件1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3的规定执行。附件2、3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
(二)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当安排重建地,但房屋拆迁后仍有宅基地的除外。重建地的安排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重建用地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用地、统一实施重建用地的基础开发并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供地。
(二)在城镇规划区外安排重建用地的,其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可按照前项规定执行,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的(含符合重建地安排条件但不需要重建地的),由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等补助费用。
重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生产经营用房的被拆迁人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当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为每户2400元,过渡补助费为每户每月600元。
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地的,重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为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协议、腾出土地的,对被征地拆迁人按征地补偿总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被征地拆迁人按8000元∕栋的标准给予奖励;完成搬家腾房后,对被征地拆迁人按主体房(不含简易房)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动完成拆房让地后,对被征地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未拆迁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简易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标准补偿。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拆迁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可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成色勘估表
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16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32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水 田
|
1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 地
|
8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16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鱼 池
|
3300
|
成鱼池。
|
40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 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0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补偿)。
|
|
40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
1、专业菜地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业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专业菜地其他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进行补偿;
3、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酌情补偿;
4、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二)
类 别
|
生长期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6000
|
初采期
|
8000
|
||
盛产期
|
18000
|
||
衰老期
|
8000
|
||
茶叶苗(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说明: 1、栽植后第1—2年为定植期,3—5年为初采期,6—19年为盛产期;
2、茶园在定植、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每亩另增加800元补偿。
(三)
补偿金额 规 格
(元/株)
品 种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8厘米以下 |
8厘米以上
12厘米以下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8
|
12
|
16
|
30
|
50
|
100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4
|
8
|
12
|
20
|
32
|
5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7
|
14
|
21
|
28
|
45
|
60
|
金桂、四季桂
|
8
|
15
|
25
|
40
|
80
|
150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8
|
15
|
24
|
35
|
60
|
120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8
|
15
|
25
|
35
|
50
|
100
|
梓、楠、椆、榉木
|
8
|
15
|
30
|
40
|
55
|
100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2
|
6
|
8
|
20
|
30
|
45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1
|
4
|
6
|
20
|
30
|
40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每株60元,未产棕的每株20元。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2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0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每平方米12元。2—6cm每株4元,6cm以上每株8元。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每平方米30元、其他草地草皮每平方米5元。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每株2.5元,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每株60元、冠幅100cm以上每株120元。
|
说明: 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补偿搬运费。 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被征地方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四)
单位:元/株
单位:元/株
规 格
补偿金额 品 种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 桔
|
2
|
1.5
|
1
|
10
|
7
|
4
|
77
|
68
|
51
|
273
|
213
|
171
|
128
|
85
|
43
|
甜橙、脐橙
|
2
|
1.5
|
1
|
8
|
5
|
3
|
67
|
59
|
46
|
235
|
171
|
107
|
85
|
65
|
33
|
椪 柑
|
2
|
1.5
|
1
|
17
|
13
|
7
|
85
|
76
|
65
|
323
|
256
|
193
|
150
|
107
|
65
|
柚 类
|
2
|
1.5
|
1
|
15
|
11
|
5
|
78
|
70
|
56
|
300
|
280
|
215
|
107
|
85
|
43
|
桃、李、梨、梅、杏、枣
|
2
|
1.5
|
1
|
12
|
9
|
6
|
55
|
45
|
35
|
215
|
185
|
130
|
95
|
80
|
65
|
核 桃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30
|
105
|
85
|
70
|
柿 子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1
|
55
|
280
|
220
|
171
|
95
|
80
|
65
|
枇 杷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40
|
120
|
85
|
70
|
板 栗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80
|
220
|
201
|
105
|
85
|
80
|
油 茶
|
2
|
1.5
|
1
|
4
|
3
|
2
|
45
|
35
|
25
|
150
|
110
|
80
|
55
|
45
|
21
|
油 桐
|
1.5
|
1
|
0.5
|
3
|
2
|
1
|
45
|
35
|
25
|
130
|
95
|
85
|
45
|
30
|
20
|
花 椒
|
2
|
1.5
|
1
|
12
|
9
|
6
|
45
|
35
|
30
|
150
|
130
|
110
|
100
|
80
|
60
|
猕猴桃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葡 萄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石 榴
|
2
|
1.5
|
1
|
12
|
9
|
6
|
60
|
50
|
45
|
150
|
130
|
100
|
70
|
60
|
50
|
说明:
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100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1元/株补偿。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
标准
|
修正因素
|
钢混
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2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
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1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墙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
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9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
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
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7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
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6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
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
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4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6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
一级
|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
3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
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200
|
说明:上表中已经包括的装饰装修、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房屋成色勘估表
已使用 房屋结构
年限
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15年
|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2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 池
|
立方米
|
1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 箱
|
个
|
8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水 井 类
|
机钻井
(摇泵井)
|
口
|
8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含混凝土) |
立方米
|
2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 井
|
立方米
|
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元/口。
|
|
电 杆 电 线 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5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4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5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0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二)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晒 坪 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12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0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 墙 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8砖墙
|
平方米
|
4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2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24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180
|
含挖基础超深。
|
|
猪栏
(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00
|
|
(三)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管 排水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3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8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7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2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0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85
|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5
|
|
|
75#落水管
|
米
|
8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5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0
|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60
|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80
|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00
|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0
|
|
(四)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五)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20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3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50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600
|
||
无烟灶台
|
座
|
6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24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50
|
|
|
座便器
|
个
|
20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0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5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
他
类
|
瓦窖
|
个
|
1500—3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20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00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00
|
|
|
普通钢质防盗门
|
㎡
|
300
|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80
|
|
|
钢筋防盗网、窗筋
|
㎡
|
60
|
|
|
拉闸门
|
㎡
|
180
|
|
|
高档防盗门
|
㎡
|
450
|
|
|
普通防盗门
|
㎡
|
350
|
|
|
铝合金窗
|
㎡
|
180
|
|
|
食用菌
|
袋(筒)
|
3
|
|
附件4
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通水补助
|
户
|
1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1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户
|
10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新宅基地
平整补助 |
平方米
|
180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
附件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
新购坟地补贴(元)
|
备 注
|
土坟墓
|
冢
|
2000
|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2500—3000
|
||
(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已圈坟墓
|
冢
|
4000
|
||
(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
|
||||
五镶碑
|
冢
|
5000
|
||
七镶碑
|
冢
|
7000
|
||
七镶碑以上
|
冢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