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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案件情况的通报

永纪通〔2015〕11号
 
 
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行为,坚决遏制“两违”蔓延势头,全面深入推进我县治理“两违”工作。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上级要求,对全县涉嫌“两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全县共立案调查42件52人,已结案处理41件51人。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党员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案(44人)
(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设案(23人)
1、彭 国,灵溪一小教师,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12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2、杨祖科,县第一中学教师,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12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3、杨德来,县第一中学教师,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12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4、潘能辉,县第一中学教师,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12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5、李 挺,县第一中学教师,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12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6、刘青山,县邮政分公司职工,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7日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永顺县分公司给予记过处分;
7、罗德胜,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21日由县交通局给予记过处分;
8、向 恒,县电视台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因违规建设,2015年8月27日由县广播电视台给予记过处分;
9、郑开桂,塔卧信用社信贷员,因违规建设,2015年9月14日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记过处分;
10、涂翠琴,颗砂信用社信贷员,因违规建设,2015年9月14日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记过处分;
11、孟凡科,县发改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因违规建设,2015年10月14日由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潘 峰,城南派出所副所长,因违规建设,2015年10月14日由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尚秩,中共党员,县人社局退休干部(正科级),因违规建设,2015年10月1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肖 敏,松柏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15、黄昌启,松柏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16、刘德生,松柏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17、符辰兵,松柏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18、宋 平,石堤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19、周家富,万坪杉木小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
20、龚京松,芙蓉镇畜牧站干部,因违法用地,2015年11月3日由芙蓉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21、余兆友,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因违规建设,2015年11月13日由中共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彭成凤,州第二民族中学教师,因违法用地,2015年11月16日由州第二民族中学给予记过处分;
23、张国良,中共党员,西歧乡政府工会主席(副科级 ),因违法用地,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农村党员违法用地案(21人)
1、魏光炎,吊井乡天堂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3月11日由中共吊井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彭武先,毛坝乡毛坝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6日由中共毛坝乡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福生,青坪镇中山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3日由中共青坪镇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刘国万,万民乡洞坪村秘书、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8日由万民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唐长玖,万民乡新农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8日由中共万民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高建平,万民乡青龙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8日由中共万民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彭秀正,大坝乡石堤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19日由中共大坝乡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向定国,石堤镇大利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25日由中共石堤镇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王 猛,石堤镇且格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8月25日由中共石堤镇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张金梅,万坪镇碑立坪村计生专干、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9月1日由中共万坪镇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于锦华,永茂镇芭蕉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15日由中共永茂镇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2、余德怀,盐井乡车溪村支部书记,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16日由中共盐井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刘国明,万民乡西库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16日由中共万民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田志梅,高坪乡马鞍村计育专干、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17日由中共高坪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郭安林,列夕乡列夕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3日由中共列夕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杨永久,勺哈乡基湖村会计、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9日由中共勺哈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向 鹏,勺哈乡基湖村支部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29日由中共勺哈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彭英章,润雅乡润雅村主任、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0月30日由中共润雅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曹义顺,灵溪镇南山社区主任、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1月1日由中共灵溪镇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彭卫东,高坪乡雨禾村会计、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11月13日由中共高坪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王焕英,芙蓉镇新区社区计育专干、中共党员,因违法用地,2015年6月15日由芙蓉镇纪委予以党纪立案。
二、国家公职人员工作失职案(8人)
1、彭先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9月2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警告处分;
2、向阳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股长,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9月2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警告处分;
3、梁清星,中共党员,县财政局退休干部,主任科员,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游格丽,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彭永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彭宏信,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股长,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艾绍文,县物价局监察室主任(副科级),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宋先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干部,因出让国有土地工作失职,2015年12月4日由县发改局给予记过处分。
 
 
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顺 县   监 察 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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