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7日讯(通讯员 吕萌)8月6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
今年6月17日23时许,李某某在明知永顺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公告禁止在天然水域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为了个人食用,仍违反禁令携带电鱼机在颗砂乡上马村旁河道内来回电鱼500多米。次日零时许,在回家的公路上被巡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其非法捕捞的鲫鱼等6种鱼类及电力打鱼机1台。
案发后,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主动向永顺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缴纳2000元渔业资源修复费,由永顺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代其购买鱼苗放生以恢复生态环境,并与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永顺分站
作者: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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