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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将调整多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红网时刻5月26日讯(永顺融媒记者  瞿晓华)5月26日,记者从永顺县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永顺县实际,从2021年6月1日零时起,永顺县将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异地转诊转治等多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新政策规定,起付标准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州民族中医院为700元,州人民医院为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在州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和州民族中医院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将不再执行脱贫人口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80%的政策和脱贫人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的政策。继续执行永顺县脱贫人口县域内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和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85%的政策。

新政策对异地转诊转治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指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永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负责全县参保城乡居民的转诊转治工作。

来源:永顺分站

作者:瞿晓华

本文为永顺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ysnews.net/content/2021/05/26/940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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