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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一男子因无证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被追究刑责

永顺融媒11月24日讯(通讯员 王燕琴)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危险作业案犯罪嫌疑人黎某正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永顺县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购买甲醇,储存于其租用的民房内,并违规销售稀释后的甲醇溶液。经鉴定,黎某私自存储和经营的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黎某租用的民房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发生火灾,将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案发后,黎某对自己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考虑到黎某家中需赡养重病老人,照顾学龄儿童,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有罪不逮捕决定。

据悉,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常见的柴油、汽油(闭杯闪点≤60℃)、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国家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储存和出售,需要持有相关的合法手续才能运输。无证运输、储存、出售危险化学品均属违法,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处刑罚。

来源:永顺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燕琴

本文为永顺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ysnews.net/content/2021/11/24/1045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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