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融媒2月27日讯(通讯员 雷蕾)2月23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全某、李某某、覃某某进行训诫谈话。
因全某、李某某、覃某某未向管辖地司法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司法局决定,对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训诫。本着“警示提醒、训诫教育”的原则,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致文重申了社区矫正对象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制度,向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当面宣读、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进行了训诫谈话。
随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紧密结合当前检察监督工作,从正确理解社区矫正法、深刻剖析犯罪原因、自觉服从监督管理、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等方面,向三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端正思想态度,明确身份意识、“在刑意识”;二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勿以身试法;三要加强自我改造,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训诫谈话后,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努力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此次训诫谈话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下一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扎实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依法能动履职,以“求极致”的精神精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管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永顺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雷蕾
责编:彭美林
本文为永顺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ysnews.net/content/2023/02/27/12382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