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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政策

为规范公租房管理,提高群众对公租房保障政策的知晓率,以便我县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等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现特将我县公租房保障政策宣传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和各类园区企业职工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无住房是指在我县城内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算无住房;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永顺县户籍、在永顺县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永顺县户籍,在永顺县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务合同(含2年),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或半年工资发放流水的人员。

三、保障方式、标准及条件

(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二)保障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配租标准为一户一套。没有房源的情况下,可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租赁补贴建立阶梯式发放标准:城镇低保人员每季度525元,其余类型人员每季度450元,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三)保障条件:

1、申请公租房的低保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户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提供相关委托公证或承诺公证;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除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或者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3平方米的;

保障对象为二级以上残疾人的(必须配备监护人);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消费性车辆、无商业用房、无缴纳大额个税登记信息、无缴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新就业人员不受限制);

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

符合我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就业;

已与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或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半年流水(新就业人员不受限制);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无消费性车辆、无商业用房、无缴纳大额个税登记信息、无缴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新就业人员不受限制);

符合我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与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及不同户籍的夫妻双方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登记的房产情况(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组织对正在实施的保障对象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格复核.

五、使用与退出

(一)租金标准:电梯房:低保户,1080元/年,非低保户:2160元/年,新就业无房职工:2880元/年;

楼梯房:低保户,380元/年,非低保户:1250元/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3年。

(二)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原审核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腾退条件:

1、转借、转租、转卖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长期拒不缴纳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房。

举报电话:0743-5225321

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宣

2024年7月31日

来源: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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